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适应学校各项工作需求,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官方网站所有工作人员出差费用的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凭票报销。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出差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承担报销审核责任。
第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如科研经费预算有明确标准的,按照批复预算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 出差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车) |
一类 | 校级领导 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及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限标准内凭据报销,限标准:(一)校长级可住1-2人中档房间。(二)处长(科长)级可住2-3人中档房间。(三)一般干部可住3-4人中、低档房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或职称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限额标准住宿的,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地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算,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80元。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工作人员临时借调到外地工作或参加中长期培训超过一个月的,离开本地城区到其它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的,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报销标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原则上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三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无票据或票据不连续、不完整的,由本人提供有关凭据或书面说明情况,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于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开展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必须要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相关租车费、燃油费、路桥费凭据报销。对于因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租赁车辆须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原则上不能租用私人车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务车辆、租车或自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需提供完整的显示出差时间的路桥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由本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统一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其自行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就近办理私人事务等,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审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的,报销时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邀请事由、校外专家姓名、工作单位等事项,凭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差按照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学生使用下列经费出差,参照本办法,按照“其余人员”支出限额标准报销。
1.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
2.使用其他经费为学校进行公务活动出差的。
(二)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参照差旅费标准开支有关费用。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除有合同约定外,借用、聘用的人员为学校进行相关公务活动出差,报销时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