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beat365官方网站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09日 10:32    发布人:    来源:    阅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beat365官方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及中专生(以下称学生)。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设置违纪处分期限如下:

警告: 6 个月;

严重警告: 8 个月;

记过: 10 个月;

留校察看: 12 个月。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减至毕业日终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相关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因触犯法律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校禁止下载或者持有宗教极端音视频、图片、文字,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宗教活动、散播宗教言论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成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  ) 对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为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故意藏匿、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国 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隐匿、私拆或毁弃他人信函或邮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伪造证件、非法伪造印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  ) 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的,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教唆他人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  ) 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任何赌博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  ) 吸毒者或非法持有毒品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提供毒品、吸毒场所、吸毒工具的,或者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  ) 观看非法、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 非法、淫秽音像制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传播、制作、复制非法、淫秽图片,音像制品或贩卖、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观看、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  ) 男女生交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做出有损公共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方式方法不得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侵犯他人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 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 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或无故夜不归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给予警告处分;

(  ) 在宿舍留宿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私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各种明火,乱拉电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将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的,饲养动物的,在宿舍存放、销售货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  )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物品,影响校内环境卫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违反学校用电、用火,或其他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用火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私自组织集体活动(如老乡聚会、组团旅游等) 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或者其他严重 威胁他人健康的疾病的,有及时接受检查和治疗的义务,在治愈前或排除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可能性以前,不接受检查或治疗、擅自脱离监护、致使该传染病蔓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  )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  ) 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 10 学 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 1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  ) 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 10 学 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 1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  ) 违反考场纪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到留校察看处分;

(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

(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到留校察看处分;

(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记过到留校察看处分;

( 十一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 十二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十三 )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到留校察看处分;

( 十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 十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  ) 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中弄虚作假、欺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 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 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  )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参照第九条给予处分;

(  )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参照第九条给予处分;

(  ) 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以及公布系统漏洞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在网络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播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  ) 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 恶化的;

(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  )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参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认错态度较好的;

(  ) 因精神类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

(  )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  )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但因多种原因造成行为中止的;

(  ) 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三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  ) 屡次违法、违规、违纪的;

(  )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  ) 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  ) 引入校外人员到校内违法、违规、违纪的;

(  ) 组织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

(  )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果严重,给社会、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 在处分期限内重复违纪的;

(  ) 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依从重原则,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纪行为处理期间以及处分作出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处分的学生在该处分作出以前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没有追究的以及违纪处分作出以后,执行完毕以前,被处分的学生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在多项处分之间较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重新处分,处分期限自新处分下达之日起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限不计算在新处分期限内。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  )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  )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根据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相关系要认真审核。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的材料应有:

(  ) 拟处理意见;

(  ) 相关证据材料;

(  ) 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出具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  ) 学生基本信息;

(  ) 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  ) 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  ) 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  )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  )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7 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应以beat365官方网站”行文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 7 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至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根据本章违纪处分的解除办法,按期解除。

学生处于处分期限内,其获得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表彰和奖励将取消。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开始执行,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  )受处分学生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过程计划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系

(  ) 在处分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经所在系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可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截止日之前三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  ) 由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  ) 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  ) 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  ) 通过升学考试或报名参军入伍的

(  ) 受到学校通报嘉奖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  )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  ) 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  ) 处分期限内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程序:

(  )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做出决定,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  ) 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应以beat365官方网站”行文下发;解除处分后,《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中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包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包含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9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3  4  29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