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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章程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09日 02:50    发布人:    来源:    阅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 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杨勇,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 制民办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实施以医学专业为主的普通专科学历教 育,面向全国招生,设计规模9000人,专科学制3年。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实施成人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 文化传承创新,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学校的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支持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 学校名称:beat365官方网站

        学校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people's medical college  

        学校网址:http://www.sjzbfyxy.com

        学校地址:学校地址为石家庄市汇丰路18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调整办学地址。

第八条 学校法人属性: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审批学校招生计划、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

   (三)保障学校年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调整学校领导机构,任免学校领导成员;

   (五)监督和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投资学校基本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者变更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由原举办者提出,签订变更协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包括:(1)原举办者的申请;(2)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的报告(学校和新举办者报告各一份);(3)拟任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财务清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5)学校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办学宗旨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际操作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

为以普通全日制专科为主,学制三年。学校还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办学定位

立足河北,面向全国,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疗卫生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五条 专业定位

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等医学类专业为龙头,以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医学技能专业为主体、大力发展助产、生殖医学、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等特色专业。

第十六条 办学规模

专科层次设计规模9000人,面向全国招生。

第十七条 出资人

学校为杨勇和王璐娜共同出资。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

资产来源于出资人共同出资5.9亿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学校顾问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最高决策形式,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执行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如有必要,经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实行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董事长办公会议是贯彻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的办公机构。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的,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决议文本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杨勇为董事长,王璐娜为执行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杨勇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校行为,学校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事会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校长及学校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教育厅督导专员和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出资人推荐监事2名,教育厅督导专员1名,教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召集人(监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 校长的聘任

校长人选由董事会依法聘任和解聘,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校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学校行政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提出学校组织内部设置方案,提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方案,提出对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方案,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3-5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八)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十)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实行教授治学。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委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beat365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八条 党委地位和作用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做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学校党委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核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抓好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个环节,促进全员育人。

(三)学校党委会与学校董事会、校委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书记进入学校董事会;督导办公室成员进入学校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四)学校党委要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五)学校党委要在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维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党委机构设置

学校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等党的基层组织,由学校党员大会按照党章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委员7-9人,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选派。副书记由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基层组织条例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下设总支委员会,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保证教学、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完成。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置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安全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条 党委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负责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负责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宣传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团结师生员工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四)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六)在教师引进、职称评定、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要全程参与,监督检查,把好政治关。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工会

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生教育

第四十三条 录取与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毕业与肄业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法获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各学科考试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助困制度,认真落实学生“奖、贷、减、免、助”政策,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捐赠,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学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受理学生对违纪违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就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校聘任其他工作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教育与教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六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出资人对投入的资产拥有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出资人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支出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二条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学校设立财务处,依法对财务进行收支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接受第三方审计事务所进行在职期间财务审计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校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七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出资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变更名称、地点、层次、校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一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返还给出资人。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审查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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